事实上,CRS并非一个新话题,早在2014年9月,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按照时间表,将于2017 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让CRS一下子成为全社会热点话题,按照规定,再过2个月后,也即2017年1月1日,将依照新规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人们终于再也不能无视CRS的存在了。
一、CRS是什么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2014年7月OECD发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CRS的制定建立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基础之上,除了CRS外,AEOI标准还包括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二、如何应对
无论各国情况多么复杂,但是国际社会打击偷逃税的意愿和决心是毋容置疑的,相信CRS也会逐步在各个国家、地区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和执行,海外金融账户注册和交易也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任性”。未来基于投资、资产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注册金融账户,建议需要充分考虑CRS带来的影响,尽早做出安排:
(一)账户注册地的选择
虽然有101个国家和地区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还需要在通过国内的批准和强有力的实际执行,目前各国进度不一,并且各国对参与的内容和地区也会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项,比如,我国在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时,暂未将香港、澳门纳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地区范围,对于维护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意义重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终全部执行CRS的国家(地区),注册地也存在广阔的筹划空间。
(二)税收居民身份选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比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的个人,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规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个人或企业可以根据各国税法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则作出规划。
(三)投资架构与税务筹划
在全面执行CRS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资产配置,需要注册海外金融账户的,建议可以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以降低实际税负。比如对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则差异很大,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公司相比较于个人,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税收弹性空间。在资产配置和管理中也可以积极引入信托架构,以实现账户保密的功能。另外,合理进行转让定价也是跨国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